物流业这些罚款项将取消或调整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开展了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经清理,决定取消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9个罚款事项,调整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4个罚款事项。
以下跟货运行业相关的罚款规定将取消或者调整:
1、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行为的罚款——下调罚款数额
2、对道路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的罚款——取消
3、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的罚款——取消
4、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行为中轻微行为的罚款——下调罚款起罚数额
5、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行为的罚款——下调罚款数额
6、对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物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行为的罚款——下调罚款数额
7、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等行为的罚款——下调罚款数额
8、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相关标志、携带相关证件行为的罚款——取消
9、对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行为的罚款——取消
以下为原文: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
国发〔202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开展了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经清理,决定取消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9个罚款事项,调整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4个罚款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报送有关行政法规修改草案送审稿,并完成有关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部门规章需要根据修改后的行政法规调整的,要在相关行政法规公布后60日内完成修改和废止工作。罚款事项取消后,确需制定替代监管措施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创新和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精准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目录
国务院
2022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目录
来源:中国政府网